转《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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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现通告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二、2016年1月1日起,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五、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六、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12345、110。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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