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16-01-15 访问次数: 83

   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现通告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二、2016年1月1日起,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五、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六、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12345、110。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