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发布人: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7-09-13 访问次数: 306

  近年来,本市高层建筑发展迅速,数量居全国之首,且呈大型化、多功能化发展态势。由于建筑楼层高、功能复杂、设备繁多,部分高层建筑还存在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消防设施不足、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全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消〔2017〕218号)要求,从现在起至2017年12月底,本市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为此,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通过综合治理,全面摸清本市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力争实现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排查率、建筑消防设施排查率、安全疏散设施排查率、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微型消防站建设率、“户籍化”管理纳入率、高层公共建筑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配置率和高层住宅建筑“楼长”消防安全责任履行率“六个100%”,坚决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架构

  市级层面成立由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文广影视局、市电力公司相关领导为成员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消防局等单位人员成立工作专班,在市消防局设立集中办公点,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汇总、督查考核等工作。

  教育、文化、卫生计生、商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旅游、文物、民航、邮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综合治理工作职责,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各区政府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抓紧成立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区政府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区相关委、办、局分管领导为组员的区级协调小组,统筹推进此项工作。各街道、乡镇政府是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会同区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对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高层建筑,各区政府要明确牵头单位负责排查治理工作。

  三、治理范围

  重点治理已建成投入使用且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以及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具体参照有关高层民用建筑分类、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计算方法。

  四、治理内容

  (一)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

   1.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

   2.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二)建筑消防设施

   1.高层建筑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3.消防控制室设备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不正常。

  (三)安全疏散设施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避难区内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不符合标准。

   3.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

  (四)管道井

   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未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达不到100h、管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2.管道井内堆放杂物或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破损,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

  (五)电气燃气管理

   1.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规范。

   2.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3.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4.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落实。

   5.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未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

  (六)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不落实。

   2.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落实,不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3.建筑外墙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单位未按照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未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不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5.单位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6.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7.未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接入监控系统。

  五、主要措施

  (一)全面摸清底数

  摸清全市高层建筑的数量、性质、高度、规模,并对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登记造册,制作本市高层建筑花名册和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高层建筑清单。(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严格管控外保温材料

   1.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拆除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外保温材料。未拆除前,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严密包覆裸露的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消防局)

   2.督促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制作张贴警示标牌,严禁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禁止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汽车、电动车停放与建筑外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综治办)

  (三)完善建筑消防设施

   1.对缺失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增补。(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2.对消防设施损坏的,责令限期整改修复,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制度,确保完好有效。(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3.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4.对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以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密的,使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畅通安全疏散生命通道

   1.督促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平安志愿者,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房屋管理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综治办、各行业主管部门)

   2.高层住宅建筑设有通向屋面出口的,出口上的门或窗应能从内向外开启;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损坏或拆除的,应及时维修安装,确保达到防火防烟功能;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火灾状态下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3.督促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对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被占用的,恢复原有功能。(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严格执法整治

   1.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供货、检测、施工等环节弄虚作假、降低标准,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或降低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能的,以及违规施工作业的,一律依法严厉处罚。(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

   2.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对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由各区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六)提升物防技防水平

   1.根据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排查情况,属于公房和售后公房的,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制定计划,分批纳入2018年、2019年市、区两级政府消防实事项目;属于商品房的,各街镇、居村委要指导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消防设施改造和维修保养。持续增配公共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或警铃、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引导居民家庭安装独立式烟感报警器或智能型烟感报警器,切实提高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

   2.加快推进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接入系统,并纳入“智慧城市”管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各行业主管部门)

  (七)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1.高层公共建筑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协议,依法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2.督促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按照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市电力公司)

   3.将高层建筑全面纳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认真落实“户籍化”管理。根据每栋建筑实际情况,制定“一楼一策”,内容包括单位(建筑)基本情况、火灾隐患排查情况、隐患整治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4.在高层公共建筑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明确具体职责任务,负责本单位、本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指导高层公共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钉钉”或微信群,实现消防知识、管理要求、隐患上报等内容的群内共享。(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消防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高层住宅建筑“楼长”应履行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职责,依托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将消防安全管理嵌入到“钉钉”、微信群或自行研发的信息平台,提高抄报、督改隐患效率。(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消防局)

  (八)建强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

  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应根据《上海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意见》,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根据建筑高度、楼层数量和规模立体化配置人员和装备器材,与公安消防队开展联勤联训,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公安消防队与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队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要求,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九)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演练

  制作高层建筑消防公益宣传片和宣传海报,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微博微信以及LED屏、橱窗、板报等媒介,滚动播放和张贴,深入剖析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传授逃生自救知识。结合“社区消防宣传大使”评选命名活动,开展进楼入户式的消防安全知识普及,重点加大对高层住宅小区的宣传力度,提示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危险性和防范措施,引导居民配备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器材,提高应急疏散逃生能力。认真实施市政府实事项目,督促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以“119消防周”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进社区、入高层活动,全面提升居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文广影视局)

  (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充分依托本市主流媒体,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联合电台、报刊开展“查找身边火灾隐患”系列宣传报道,形成强大声势。将久拖不改、隐患严重的单位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通报有关部门,并协调主流媒体加大曝光力度。采取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单位醒目位置张贴火险警示牌等形式,推动隐患整改。引导公众通过“96119”消防热线,举报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公共安全的隐患,形成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文广影视局)

  (十一)严格责任追究

  坚持“问责在成灾前”,对高层公共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严格依法办理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高层建筑发生亡3人以下火灾的,各区政府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发生亡3人以上9人以下的火灾,按照规定提请市政府组织调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31日前)

  各区政府按照要求成立区级协调小组。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结合各自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要求,进行专题部署,迅速启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

   1.9月30日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管部门对照标准完成高层建筑底数和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高层建筑底数排查。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所辖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完成高层建筑底数排摸和火灾隐患自查。各区政府组织开展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排查;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高层建筑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各区高层建筑底数及隐患清单、整改措施清单、责任清单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加盖区政府公章后,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2.11月30日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对排查发现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高层建筑进行外保温材料改造可行性分析,采取分步实施等方式,逐一制定整改计划。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排查发现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的整改难易程度及可能引发的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个制定整改计划、逐个明确消防安全防范措施、逐个开展微型消防站拉动演习,全面完成高层建筑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作;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集中曝光一批问题久拖不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各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高层建筑改造计划以及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案,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督促整改到位。

  (三)巩固提高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1.市、区两级协调小组成立检查组,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整治,抽查验收情况纳入政府“美丽家园建设”、平安城区(社区)建设、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和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的范围。

   2.各区政府制定高层住宅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改造和消防设施2018年、2019年改造项目计划,并报送市消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消防局和市质量技监局制定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标准;市消防局制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示范片,建立健全高层建筑火灾长效防控机制。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列出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责任人清单,会同发展改革、工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体系和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七、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是防止火灾发生、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要逐级成立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亲自研究,分管领导亲自督办,切实加强调度指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有关部门、单位治理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

  (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三)强化督导,落实责任。市、区两级协调小组要成立督导组,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开展明查暗访。对未按要求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严格督促限期整改。市综治办要会同市公安局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厅字〔2016〕8号)要求,对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力、火灾隐患突出或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地区和单位,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行“一票否决”等方式,开展综治督导和责任追究。

  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在8月31日前,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工作部署情况以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负责领导、联络员名单反馈表》报送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曹晴烨,联系电话:28955217,传真:28955456)。每月20日(第一次报送时间为9月20日)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月2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附件:

   1.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2.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负责领导、联络员名单反馈表

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