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凭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办理的相关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开具户籍证明。
凡我校集体户口的教职员工统一发放个人户口卡。请各位老师携带好工作证至保卫处户籍室领取。
领取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